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224号
被执行人:魏鹏。
被执行人:山东省发展集团商务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法定代表人:魏鹏,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与被执行人魏鹏、山东省发展集团商务总公司拖欠诉讼费一案,(2009)温泰商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两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18968元,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鹏、山东省发展集团商务总公司拒不缴纳,本院民二庭于2010年2月25日移送执行局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魏鹏、山东省发展集团商务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缴纳诉讼费18968元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两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依法委托由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经受托法院执行函复,两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建议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委托执行,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以终结。待此后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案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泰执民字第2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叶建克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池万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