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629号申请人高某甲与被执行人高某乙、高某、高某丙、高某丁、高某戊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75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某、高某丙已自觉履行,高伟交至2012年12月共计30个月的赡养费用,被执行人高某乙、高某丙长期不在家,被执行人高某丁住址不详,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629号案(已执行案款4440.00元,未执3060.00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高某乙、高某丁、高某戊的有关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