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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桐商初字第1032号

桐乡市××××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司、南通××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桐乡市××××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商初字第1032号

原告:桐乡市××××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梧桐街道××路。

被告:南通××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南通××司在银行的存款23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士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陈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