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商初字第1032号
原告:桐乡市××××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梧桐街道××路。
被告:南通××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南通××司在银行的存款23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士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陈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