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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终字第1509号

陈建凡与叶锦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4-06-11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建凡,叶锦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5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建凡。委托代理人盛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叶锦林。委托代理人庄瑞民。

上诉人陈建凡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0)温鹿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25日受理后,经过阅卷,询问了当事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0)温鹿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建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1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宏杰

审判员  马永利

审判员  杨宗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