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5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建凡。委托代理人盛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叶锦林。委托代理人庄瑞民。
上诉人陈建凡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0)温鹿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25日受理后,经过阅卷,询问了当事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0)温鹿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建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1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宏杰
审判员 马永利
审判员 杨宗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