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3129号原告谢某。被告徐某某。被告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徐某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某某、叶某某的银行存款22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岳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亚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