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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3717号

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余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3717号原告余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下落不明,短期内无法到庭,至本案审理程序暂无法进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代理

审判员  薛兵兵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晓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