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750号原告刘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0年11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 路安平
审判员 马 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维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