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4543号原告张敏,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谭云,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张敏与被告谭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8日受理后,原告张敏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敏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敏撤回对被告谭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敏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闵筱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