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334号
原告:绍兴县柯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瑞堂。
委托代理人:陶光华。
被告:赵建忠。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县柯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建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0年11月2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柯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建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准予免交)。
审判员 桑伟强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茹亮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