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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淅九民初字第02号

武汉市明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安徽天夫甜叶菊有限公司、被告庄金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市明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安徽天夫甜叶菊有限公司;庄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淅九民初字第02号原告武汉市明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占付,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安徽天夫甜叶菊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以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庄金华,男,生于1978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明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夫甜叶菊有限公司、被告庄金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原告和被告安徽天夫甜叶菊有限公司共同所有的价值大约30万元的甜叶菊种子予以保全,原告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房产以及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存折一本通三本(编号分别为:NO080000073177、NO080000073176、NO080000073179,存款余额总计7万元)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明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告武汉市明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和被告安徽天夫甜叶菊有限公司共同所有的价值约30万元的甜叶菊种子予以查封(具体数额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万荣

人民陪审员 : 张 杰

人民陪审员 :李书敏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洪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