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2023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柯某。
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丁某某涉嫌刑事犯罪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内,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邱天翔
人民陪审员 李春蔓
人民陪审员 王春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小丹 更多数据:
王某某与丁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2023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柯某。
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丁某某涉嫌刑事犯罪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内,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邱天翔
人民陪审员 李春蔓
人民陪审员 王春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小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