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122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清胜。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清宪。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清言。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杰,又名张大猛,1990年。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君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肖魏。法定代理人刘君元,系刘肖魏之父。
上诉人张清胜、张清宪、张清言、张杰因与被上诉人刘君元、刘肖魏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09)通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通许县人民法院(2009)通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席 强
审 判 员 任 晓 飞
代理
审判员 厉 学 献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葛瑞萍(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