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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1406号

陈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4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欧洋洪。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杜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金焕军。

上诉人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民初字第2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晓法

审 判 员  吕景山

代理

审判员  夏 鸿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余建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