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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3191号

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昊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朱昊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3191号原告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路20号科源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阚能才,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钦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鄢光洁,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朱昊昀,女,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昊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周洁玲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