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045号
原告:沈秋魏。
被告:陆美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秋魏与被告陆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秋魏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秋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沈秋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丹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计慧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