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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1045号

沈秋魏与陆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秋魏,陆美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045号

原告:沈秋魏。

被告:陆美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秋魏与被告陆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秋魏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秋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沈秋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丹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计慧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