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893号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分公司申请执行薛民瑞服务合同一案,本院(2009)长民督字第89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执行标的为944.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薛民瑞家中长期无人,此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亦表示同意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长执字第89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尚军
审判员 杨民利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阮拥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