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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知初字第125号

永康市天鑫健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俞振贤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当事人
永康市天鑫健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俞振贤,邵之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知初字第125号原告永康市天鑫健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振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颜远能。被告俞振贤。第三人邵之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青常。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天鑫健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俞振贤、第三人邵之洋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天鑫健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永康市天鑫健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虞惠珍

审 判 员  陈荣飞

代理

审判员  赵 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施金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