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1475号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住所地胶州市九龙镇驻地。负责人黄永强,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温成强,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科荣,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家会,男,1965年4月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杨培文,男,1953年12月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与被告冷家会、杨培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被告的笔迹进行鉴定,但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鉴定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赵 燕
审判员 盛 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文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