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1913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杭州市××号。
负责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被告黄连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72元,实收案件受理费136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负担,退回原告136元。
审 判 长 程 煜 峰
人民陪审员 邓沈军
人民陪审员周景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汪 光 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