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785号
原告:姬海英,女,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四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徐晖,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斌,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新安,男。
被告:陈志敏,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央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旭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海英与被告李新安、陈志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央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海英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姬海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海英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姬海英负担。
审判长 郭玉萍
审判员 甄方民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晁 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