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1476号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住所地胶州市九龙镇驻地。负责人黄永强,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温成强,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科荣,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兆之,男,195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与被告袁兆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被告的笔迹进行鉴定,但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鉴定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赵 燕
审判员 盛 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文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