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鄄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王慧,女,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被执行人秦保军,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鄄城县公路局职工,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鄄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秦保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保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10)鄄执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秦保军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917081700010100008526)的工资存款予以冻结,现需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秦保军所有的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917081700010100008526)工资存款的冻结;
二、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秦保军所有的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917081700010100008526)的工资存款元至鄄城县人民法院(鄄城县财政第二预算资金管理办公室,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鄄城县支行;帐号92×××48)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秦保军所有的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917081700010100008526)的工资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效革执行员 王全合执行员 马海涛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汤占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