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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鄄执字第20-2号

王慧、秦保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20-04-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慧;秦保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鄄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王慧,女,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被执行人秦保军,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鄄城县公路局职工,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鄄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秦保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保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10)鄄执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秦保军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917081700010100008526)的工资存款予以冻结,现需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秦保军所有的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917081700010100008526)工资存款的冻结;

二、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秦保军所有的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917081700010100008526)的工资存款元至鄄城县人民法院(鄄城县财政第二预算资金管理办公室,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鄄城县支行;帐号92×××48)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秦保军所有的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917081700010100008526)的工资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效革执行员  王全合执行员  马海涛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汤占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