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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涡执字第252号

杨素兰与张清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素兰,张清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涡执字第252号

申请执行人:杨素兰,女,47岁,汉族,住涡阳县。

被执行人:张清华,男,45岁,住涡阳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结案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杨素兰与被执行人张清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 理

审判员 张会华

审判员 张振领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