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3668号原告关华身。原告关华坤,系第一原告之弟。原告关改英,系第一原告之妹。原告关华芳,系第一原告之姐。被告关岁毛,住该村。委托代理人,系被告之妻。
原告关华身、关华坤、关改英、关华芳与被告关岁毛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四原告诉称:他们的父亲关永乾在西司马村留下一块面积为6.77分的宅基地,该块宅基地四至分明并修建围墙一周,内建瓦房三间。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拆除原告瓦房三间及祖遗宅基北围墙一段,并向南侵占宅基0.8米,由西至东长10米,总宽度为4米作为被告的通行出路。原告经村委会同意在原宅基上进行改造施工,被告进行阻挡,致使原告停工。现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祖遗宅基地的侵占,并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辩称原告的瓦房和土墙是自然倒塌,他仅仅拆除了原告一米多长的墙。
原告老宅基的实际面积与原告所诉称的面积不符。
本院认为:原告的祖遗宅基依1952年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面积为6.77分,四至为东向怀善,西向大路,南向永厚,北向振华,且庭审中原告自认其围墙内宅基地面积不足6.77分,四至现变为东向坤地,西向大路,南向永厚,北邻四虎。现原告的祖遗宅基四至不清,权属不明,应由国家有关部门确权。因宅基地权属不明所引起的纠纷不属民事诉讼,故该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原告的起诉与法定的民事诉讼起诉条件不符,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关华身、关华坤、关改英、关华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退回四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何向阳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