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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齐法执保字第25号

任连才、官读富、徐凤水、卫孝福与崔海霞、卫传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连才,官读富,徐凤水,卫孝福,崔海霞,卫传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齐法执保字第25号

原告:任连才,男,汉族,济南市天桥区。

原告:官读富,男,汉族,齐河县。

原告:徐凤水,男,汉族,齐河县。

原告:卫孝福,男,汉族,齐河县。

被告:崔海霞,女,汉族,齐河县。

被告:卫传亮,男,汉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任连才、官读富、徐凤水、卫孝福诉崔海霞、卫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连才、官读富、徐凤水、卫孝福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崔海霞、卫传亮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崔海霞、卫传亮应领取的现金六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挪用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