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齐法执保字第25号
原告:任连才,男,汉族,济南市天桥区。
原告:官读富,男,汉族,齐河县。
原告:徐凤水,男,汉族,齐河县。
原告:卫孝福,男,汉族,齐河县。
被告:崔海霞,女,汉族,齐河县。
被告:卫传亮,男,汉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任连才、官读富、徐凤水、卫孝福诉崔海霞、卫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连才、官读富、徐凤水、卫孝福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崔海霞、卫传亮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崔海霞、卫传亮应领取的现金六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挪用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