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972号
原告:洪心清。
被告:鲁建宽。
被告:王小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心清与被告鲁建宽、王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0年11月23日14时40分开庭审理本案,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280元,合计1430元,由原告洪心清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蔡木义
人民陪审员 南瑞咸
人民陪审员 陈康雄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