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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972号

洪心清与鲁建宽、王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洪心清,鲁建宽,王小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972号

原告:洪心清。

被告:鲁建宽。

被告:王小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心清与被告鲁建宽、王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0年11月23日14时40分开庭审理本案,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280元,合计1430元,由原告洪心清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蔡木义

人民陪审员  南瑞咸

人民陪审员  陈康雄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