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1152号原告黄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
审判员 王立省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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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1152号原告黄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
审判员 王立省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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