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彭民二初字第64号原告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洪展,公司董事长。被告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伟荣,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曙华,浙XX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洋,浙XX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3日以纠纷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商解决,原告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5元由原告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新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维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