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328号原告陈新象。委托代理人金京华。被告陈东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象诉被告陈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象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实体问题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锦忠
人民陪审员 冯德泰
人民陪审员 朱红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建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