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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328号

陈新象与陈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3
公开日期
2014-06-21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新象,陈东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328号原告陈新象。委托代理人金京华。被告陈东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象诉被告陈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象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实体问题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锦忠

人民陪审员  冯德泰

人民陪审员  朱红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建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