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洪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诉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某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
审 判 员 孙金林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路 遥 来自:
洪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洪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诉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某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
审 判 员 孙金林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路 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