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万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阿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娟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万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方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光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彩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飞。
上诉人吴万风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0)温瑞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万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宏杰
审判员 马永利
审判员 杨宗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 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