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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终字第1636号

王阿兰、蔡娟钗等与吴万风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3
公开日期
2014-06-13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吴万风,王阿兰,蔡娟钗,吴万光,吴方龙,吴晓婷,吴光金,吴彩平,吴晓春,吴晓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万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阿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娟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万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方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光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彩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飞。

上诉人吴万风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0)温瑞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万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宏杰

审判员  马永利

审判员  杨宗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 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