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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执字第01197-1号

段小英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皇子坡村村民委员会、皇子坡村第二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3
公开日期
2014-12-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1197-1号申请执行人段小英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皇子坡村村民委员会、皇子坡村第二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28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39893.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将案款扣划到西安市长安区收费管理中心,权利人已将案款领取,本案到此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119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