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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2197号

林作满与郑达钦、苏进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作满,郑达钦,苏进花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2197号原告林作满,城街道石井小区12幢1单元201室,身份证号332627195908041253。被告郑达钦,玉城街道泰安路15号,身份证号3326271964********。被告苏进花,门街道新村262号,身份证号××。

原告林作满为与被告郑达钦、苏进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作满、被告苏进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达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林作满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4月11日,被告郑达钦因资金紧缺向原告借去人民币25000元,书面约定月利率按1.5%计算,由被告郑达钦出具借条一份。嗣后,被告郑达钦、苏进花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催讨无果,遂起诉请求由被告郑达钦、苏进花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3750元(利息自2009年10月11日至2010年8月11日止按月利率1.5%),合计人民币28750元,并继续支付至还款之日止。被告郑达钦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的证据。

被告苏进花辩称:其与被告郑达钦于2008年间分居,对被告郑达钦向原告借款并不知情,且原告从未向被告苏进花催讨过。讼争借款并无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也无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并且借款发生之时或之后并无购置夫妻共同财产,甚至二被告结婚至今并无购置房产。因此,被告苏进花主张讼争款项系被告郑达钦之个人债务,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4月11日,被告郑达钦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由被告郑达钦出具借条为凭。之后,被告郑达钦仅付利息至2009年10月10日,余欠本息未予偿还。另,借款之后,原告并无向被告苏进花催讨借款本息。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出示的由被告郑达钦出具的借条原件、两被告夫妻关系的结婚登记档案各一份以及原告林作满、被告苏进花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对利息已付至2009年10月10日系原告自认,本院予以认定。对夫妻关系这一节被告苏进花认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并作为定案的根据。综上,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郑达钦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务应当清偿。故原告林作满主张由被告郑达钦返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由被告苏进花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由于讼争款项原告并无证据证明系用于二被告家庭共同生活,且也没有证据该款项系两被告日常生活支出所需,并且郑达钦的行为并不构成对被告苏进花的表见代理,故讼争债务宜认定为被告郑达钦之个人债务。因此,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被告苏进花认为,讼争款项并不知情,且原告也未向其催讨,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苏进花主张该讼争款项系郑达钦之个人债务,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郑达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林作满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09年10月11日至判决确定本金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林作满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19元,由被告郑达钦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19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1010400032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

审 判 长 孔    庆    周

代理

审判员 梁美法

人民陪审员梁春芬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王    玲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