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下民初字第1387号
原告:邵燕云。
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天荣。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史秋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军。
原告邵燕云诉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朱伟英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燕云,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秋兰、朱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燕云起诉称:2002年4月,原告进入被告单位担任驾驶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以油耗亏损为由,从2002年至2010年5月31日,累计从原告处扣款2000元以上。2002年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被告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以原告违章为由,克扣原告奖金。被告既没有为原告安排休2008年的年休假,也未支付相应的年休假加班工资。根据公司文件的规定,2007年至2009年三年,每月应为原告增资350元,但在工资中并未体现。公司解释将增资工资列入绩效工资,实行多劳多得,原告认为不合理,增资和奖金并不能混为一谈。2009年5月,实行司机对车辆进行保养,每月材料费150元,超出部分就从驾驶员的工资里扣材料费,每月100元、50元不等。从2002年进公司至2010年5月,公司每月要扣不合理的平均钱。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以各种理由克扣原告工资和奖金,并让原告等驾驶员平摊油费,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自2002年至今至2010年5月31日克扣的汽油费2000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自2002年至今至2010年5月31日每月不等违章扣款,共计25000元;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自2002年至2010年5月31日每月平均钱,共计15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未休年休假加班工资1500元;5、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007年5月到2010年1月每月增资350元,共计11500元。6、判令被告返还从2009年5月起每月克扣的材料费,共计250元;7、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邵燕云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仲裁裁决书1份,证明本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2、效益工资月报1份(复印件),证明2010年5月份,人均扣10元,因违章扣95元的事实。3、违章记分抄告单6张、一车队违纪情况汇总表4张(复印件),证明被告对原告进行违章扣分、扣款情况。
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1、原告起诉的部分诉请超过仲裁时效。2008年5月1日有争议的事项应在60天内申请仲裁,之后的时效为1年,故原告超过时效的部分诉请应予驳回。同时原告起诉的各项诉请,均无依据,被告扣款均有相关依据。其次,对于2008年5月之后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被告为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司机安全行车意识和服务意识而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在对原告的管理过程中,奖惩分明,并无弄虚作假。2、原告提出要求返还2002年至2010年5月31日的汽油费2000元。原告的该诉请,实为油耗奖(惩),系司机绩效组成部分之一。2008年12月为提高驾驶员的节油意识,被告按车辆定额,实行考核,下发《营运车辆燃油消耗考核管理规定》,月度对车辆燃油消耗实行奖(惩),采用“奖一罚一”,及司机节亏按1元/升计算。经查实,原告2008年4月至2010年5月共得油耗奖励167元。3、关于原告提出要求返还2002年至2010年5月31日的违章钱25000元的诉请。司机的工资由岗、技、效及其它奖项等部分组成,绩效工资是根据本人的约定生产业绩,工作质量(安全行车)等综合指标挂钩考核。被告为确保安全行车,于2007年4月下发《一线司机DIMS车速监控考核教育实施细则》。为奖励员工安全行车下发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营运司机安全行车、优质服务奖考核规定》,对月度安全行车的营运司机按考核规定予以奖励。经查实,原告2008年4月至2010年5月共得安全行车奖4268.5元。4、原告提出要求返还2002年至2010年5月31日的平均钱1500元的诉请。原告提出的平均钱,实为月度绩效考评质量分,系被告对部门、车队月度生产业绩和工作质量的综合考评分,是根据《2008年月度绩效考核考评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考核。质量分最低为90分,加减分值为1元/每分。5、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支付2008年年度年休假三倍工资的诉请。被告于2009年2月下发了(2009)028号关于《职工带薪年假实施细则》的通知,并同时在公司范围内全面实施,并于2010年3月在征得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下发了(2010)39号《关于做好在职职工2008年未休年休假的补休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了在职员工2008年未休年休假的补休办法,要求各单位根据客运生产和工作实际,有计划安排员工休2008年未休年休假。经查证,原告已休年休假13天。6、关于原告提出要求返还2007年7月至2010年1月的增资工资11500元诉请。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被告分别下发了经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的3份《员工增资实施细则》,明确增资范围、实施方法和考核规定,并对增资的350元实行分门别类,分别列入效益工资和其它奖项,并规定了考核办法,实行多劳多得。7、原告提出的要求返还2009年5月至今的材料费扣款250元无依据。原告所提的材料费,实为材料奖。2009年4月,公司为提供营运司机的爱车意识,提供车辆使用质量,公司下发了职代会通过的《营运司机小修材料奖》。该奖项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执行《车辆小修材料费实时结算实施细则》,对各类因机械事故及司机操作不当或人为损坏引起的零部件损坏的维修材料费进行考核。原告2009年5月至2010年5月获得材料奖1200元。综上,原告的起诉无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针对自己的辩称意见,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运营车辆燃油消耗考核管理规定》1份,证明被告对原告进行油耗考核的依据。2、工资单9张(2008年4月至2010年5月),证明原告的工资发放情况。3、超速清单1张,证明原告于2010年5月超速、违章扣款95元的事实。4、《一线司机DIMS车速监控考核教育实施细则》1份,证明被告对原告车速违章考核的依据。5、关于下发《2008年员工增资实施细则》的通知1份,证明被告对员工月人均增资350元的细则规定,以及关于安全行车奖的规定。6、关于下发《2009年员工增资实施细则》的通知1份,证明安全行车奖的规定以及小修材料奖的规定内容。7、关于下发《2010年员工增资实施细则》的通知1份,证明安全行车奖的规定以及小修材料奖的规定内容8、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签到表3张,证明增资方案是通过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9、违章考核内容1份,证明原告2008年4月至2010年5月期间,发生的违章、违规行为25次,以及违章扣款、计分情况。10、关于下发《2008年月度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1份,证明月度质量考核的依据。11、《关于做好员工2008年未休年休假实施工作的通知》1份,证明被告已经为原告补休了2008年未休年休假。12、关于下发《车辆小修材料费实时结算实施细则》通知1份,证明原告材料奖得奖的考核依据。13、小修材料奖使用情况1份,证明原告小修材料将实际使用情况。14、2008年1月至2010年5月份出勤情况1份,证明原告2008年1月至2010年5月份的实际出勤情况。15、出(缺)勤情况登记表1份,证明原告2008年已休年休假13天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系复印件。上述证据,经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针对原告邵燕云提供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3,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扣10元是车队质量分考核,而非个人的,扣95元是原告超速行车;证据3,被告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违章记分单是2010年7月份,不能证明2010年5月份之前的扣款、扣分情况。
本院认为,证据2、3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达不到原告所要的证明目的,需与其它证据结合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针对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2、3、4、8、12、13、14、15,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5、6、7,原告对真实性有异议,被告未提供原件核对;
本院认为,证据5、6、7与证据8相印证,证明《员工增资实施细则》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9,原告认为自己未违章,被告扣款无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虽对该证据持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证明,该证据与本案待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证据10、11,原告认为未看到过文件,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也只是可以休2008年年休假;
本院认为,证据10、11,证明被告实行对员工2008年未休年休假进行补休规定,该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根据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系被告单位公交车司机。原告的月工资由岗位工资、效益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优质服务奖、安全行车奖、材料奖等考核奖以及各类津贴、补贴等构成。其中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及各类津贴、补贴固定,效益工资及各类考核奖根据每月的考核情况上下浮动。原告所主张的汽油费、违章钱、平均钱、材料费等实为油耗奖罚、安全行车奖及优质服务奖、月度绩效考评奖、材料奖等奖项内容,均为考核奖。原告在2008年4月至2010年5月期间共得油耗奖励167元。被告2008年、2009年、2010年三年分别下发《员工增资实施细则》,对每年在岗员工月人均增资350元进行划分。2008年350元增资工资,50元列入安全行车奖,50元列入优质服务奖,250元列入效益工资;2009年350元增资,100元列入营运车辆小修材料奖,250元列入效益工资;2010年350元增资工资,50元列入营运车辆小修材料费,300元列入职级工资;分别列入效益工资和其它奖项,对原告在内的司机进行考核,实行多劳多得。2010年经杭州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同意,被告下发《关于做好员工2008年未休年休假实施工作的通知》,规定2008年未休年休假在职员工,原则上分三年补休。因被告在2008年度未有安排员工休年假,在内的员工休2008年年休假,故原告以被告多年来一直在原告工资中无理扣款及没有安排原告休2008年年休假等事项为由,向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2010年8月1日作出裁决,驳回原告邵燕云的申请。
原告不服该裁决,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另查明,2010年8月份,被告已经安排原告补2008年度未休年休假。
本院认为:1、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在2008年5月1日之前为六十天,之后为一年。对于原告提起2008年5月1日之前的诉请,因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2、用人单位为加强内部劳动监督管理和提高生产经营效益,有权制定有关劳动规章制度,同时也负有完善规章制度的义务。劳动规章制度分别包括各种岗位责任制、技术操作规程、安全卫生规程、交接班制度和奖惩制度等。被告系国有独资企业,负责全市公共交通营运工作。基于为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司机安全行车意识和服务意识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被告制订并通过一系列规章制度,对营运司机实行岗位技能绩效工资制度,将司机的绩效工资、考核奖金与各项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且该制度在实施中不断地加以完善,并无不当。根据《员工增资实施细则》规定,被告将在岗员工月人均工增资350元,分项列入安全行车奖、优质服务奖、效益工资等中,与绩效考核挂钩,实行多劳多得,并在每月工资中兑现。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其2007年5月至2010年1月每月增资350元,计11500元,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为鼓励司机安全行车和节约能源、采取节油有奖、超额需罚的油耗奖罚制度,2008年4月至2010年5月期间,原告的油耗费有奖有罚,现虽个别月因未达标而被扣除一定的油耗费,但其仍获得油耗奖励167元,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被扣油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返还的违章扣款25000元、平均钱1500元、材料费250元亦因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500元请求,因被告按照下发的《关于做好员工2008年未休年休假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在2010年8月为原告安排补休,故原告请求支付年休假工资15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邵燕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邵燕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伟英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忠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