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224号
原告:应红霞。
委托代理人:江力,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锋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红霞诉被告徐锋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红霞撤回对被告徐锋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6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沈 烨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易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