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市中执字第632号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
被执行人:褚某某
第三人:枣庄兴源水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董某某与褚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0年10月26日向第三人枣庄兴源水泥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枣庄兴源水泥有限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捌万肆仟零柒拾元整(84070元)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按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褚某某在第三人枣庄兴源水泥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捌万肆仟零柒拾元整(84070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方泉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