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654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高新学,男,193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边某。委托代理人吴锁红,男,194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边某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给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 罗亚齐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答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