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莲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齐伟,男,1974年3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秦晓萍,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莲民三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秦晓萍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秦晓萍在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收入21232元扣留(或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国栋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晨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