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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609号

浙江国泰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国泰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609号

原告:浙江国泰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锦龙。

委托代理人:底世清。

委托代理人:郑雷。

被告: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茂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国泰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国泰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46元,减半收取5,02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70元,合计8,79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籽苏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