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609号
原告:浙江国泰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锦龙。
委托代理人:底世清。
委托代理人:郑雷。
被告: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茂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国泰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国泰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46元,减半收取5,02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70元,合计8,79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籽苏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