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终字第3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迈某某。委托代理人程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咨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上诉人××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其余部分退还上诉人××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文 全
审 判 员 罗 映 清
代理
审判员 孙 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珊(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