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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03474号

王某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03474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孔某某。被告孙某甲。法定代理人孙某乙。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杨建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孙某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她自幼残疾,经人介绍与被告孙某甲成婚,婚后生育一子。近几年来被告经常对其打骂,她于2008年4月回娘家,并于同年8月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和好,但被告仍对其打骂,并殴打其父、叔父。她复诉法院要求离婚,又被判决驳回。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其自行抚养。被告法定代理人孙某乙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经人介绍于1998年4月14日登记结婚,原告自幼肢体残疾。婚后夫妻感情尚可,1999年3月3日生一子孙某丙。共同生活中共建两间小安间房,购置了生活、生产用具,现无共同债权、债务。近几年被告患精神病,经常殴打原告及其亲属,原告曾于2008年4月携子回其娘家生活,并于同年8月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和好,但原告未回家居住生活。2009年4月原告复诉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发现被告精神异常,经与被告亲属调查确定被告患精神病,本院遂指定其弟孙某乙为法定代理人,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原告仍未回家生活,亦未对被告进行诊治,现再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并表示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自愿资助被告生活帮助款3000元,被告法定代理人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并生育有孩子,但在共同生活中,被告患精神病,且一直未能治愈,原告又天生残疾,经济来源困难,加之孩子需要照料,故两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其夫妻感情应属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自愿给付被告生活帮助款3000元,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予以准许。为保障男女婚姻自由,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

二、孩子孙某丙由原告王某某自行抚养。

三、夫妻共同财产两间小安间房等财产原告表示放弃分割,归被告孙某甲所有。

四、原告王某某自愿一次性支付被告孙某甲生活帮助款3000元整。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建辉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