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1067号申请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童某某离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12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于2010年11月24日将案款交本院,权利人已将案款领取,本案到此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106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