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催字第162号申请人宁波金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雪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宁波金帅电器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GA/0101920922、出票日期2010年10月22日、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人宁波金帅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金帅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未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0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登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宁波金帅电器有限公司以该汇票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金帅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宋国梁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毛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