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344号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秦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金华、朱金瓶。被告(反诉原告)姚桐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志明。
原告浙江秦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邑公司)为与被告姚桐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孙金林独任审判。2010年3月31日,被告姚桐枝提起反诉。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0年5月31日由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因双方对本案所涉工程姚桐枝完成的工程量及造价意见不一,秦邑公司于审理过程中,申请对该工程2008年9月10日前姚桐枝施工部分、9月10日后秦邑公司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鉴定。但截至2010年10月13日,秦邑公司仍未能按规定向鉴定机构预缴纳鉴定费用。同日,该委托鉴定事项遭鉴定机构退回。本院视为其撤回鉴定申请处理。本案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邑公司委托代理人朱金瓶,姚桐枝委托代理人姜志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0年11月22日,秦邑公司和姚桐枝以其纠纷双方将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和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秦邑公司和姚桐枝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秦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姚桐枝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秦邑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姚桐枝负担。
审 判 长 孙金林
人民陪审员 宣乐民
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路 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