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183号原告徐化光,黑龙江省铁力市双丰镇育才社区5组居民。系西安市灞桥区化义木材经销部业主。被告陕西丰阳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陕西振阳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关新村一排8号。法定代表人徐卫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化光与被告陕西丰阳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化光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陕西丰阳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4417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徐化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陕西丰阳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441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立军
审 判 员 李晓葆
代理
审判员 杨 扬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孟爱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