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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催字第121号

慈溪市永大化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慈溪市永大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催字第121号申请人慈溪市永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西二环南路242号。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慈溪市永大化工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9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GA/0107549784的宁波银行观海卫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08月30日、出票金额47424元、出票人宁波嘉成网络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永大化工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观海卫支行、未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永大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君亚

审 判 员 宋国梁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毛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