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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3464号

梁德余与魏利红、绍兴县越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464号

原告:梁德余。

委托代理人:毛荣中、XX仪。

被告:魏利红。

被告:绍兴县越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滨海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7732568。

法定代表人:朱文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德余诉被告魏利红、绍兴县越坚建设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刘 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佳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