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464号
原告:梁德余。
委托代理人:毛荣中、XX仪。
被告:魏利红。
被告:绍兴县越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滨海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7732568。
法定代表人:朱文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德余诉被告魏利红、绍兴县越坚建设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刘 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佳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