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599号原告张卫娟。委托代理人杨公礼(又名杨功礼),男,194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系张卫娟之继父。委托代理人李运良,男,195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养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娟诉被告张养权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娟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卫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00元,另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葆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爱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