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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2599号

张卫娟与张养权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张卫娟,张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599号原告张卫娟。委托代理人杨公礼(又名杨功礼),男,194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系张卫娟之继父。委托代理人李运良,男,195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养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娟诉被告张养权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娟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卫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00元,另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葆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爱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