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民初字第1532号
原告:陆立友。
委托代理人:吴艳。
被告:陈昌兰。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
负责人:宋建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飞,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立友诉被告陈昌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立友因需要重新鉴定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立友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立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陆立友负担。
审判员 张中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丽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