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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兴民诉前保字第00002号

申请人宁雪梅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雪梅,陕西通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刘海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兴民诉前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宁雪梅,女,汉族。被申请人陕西通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系陕AR90**号轿车所有人。住址:西安市菊花园17号正信大夏。被申请人刘海斌,男,汉族,系陕AR90**号轿车驾驶人。

申请人宁雪梅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海斌驾驶的、陕西通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陕AR90**号轿车予以查封、扣押。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宁雪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海斌驾驶的、陕西通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陕AR90**号轿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文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峰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