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兴民诉前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宁雪梅,女,汉族。被申请人陕西通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系陕AR90**号轿车所有人。住址:西安市菊花园17号正信大夏。被申请人刘海斌,男,汉族,系陕AR90**号轿车驾驶人。
申请人宁雪梅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海斌驾驶的、陕西通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陕AR90**号轿车予以查封、扣押。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宁雪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海斌驾驶的、陕西通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陕AR90**号轿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文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峰刚 搜索“”